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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教導處 | 2017-04-26 | 點閱數: 601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50905967C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教育部函及解釋令各1份。
 

  •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,得準用育嬰留停規定.pdf
    1) 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,得準用育嬰留停規定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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