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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人事室 | 2017-06-23 | 點閱數: 660

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,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;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,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。

公文附件

 

  • 106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」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以臺教師(二)字第1060044843B號令修正發布.pdf
    1) 106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」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以臺教師(二)字第1060044843B號令修正發布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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